三农〔2025〕138号
******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2025年扶持畜牧业
(畜禽)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肉品供应,提升畜牧业产值,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将《三亚市2025年扶持畜牧业(畜禽)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村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25年扶持畜牧业(畜禽)发展项目
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保障肉品供应,提升畜牧业产值,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精神,逐级压实责任,稳定生猪生产。推动肉羊、肉鸡规模化养殖示范。全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打造“百万雄鸡”工程,同步扩大发展林下猪、牛、羊养殖,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畜禽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畜禽与特色养殖相结合原则。以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稳定肉品供给为重点,同时探索林下特色养殖模式。
(二)坚持财政扶持与企业投入相结合原则。通过财政扶持带动养殖场(户)自主投入资金,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特色养殖产业。
(三)坚持分级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绿色发展与促进增收相结合原则。以推进标准化、规模化、良种化、集约化、生态化发展为主攻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1.扶持规模化养殖。主要扶持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年饲养量(出栏+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肉鸡5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增收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三农组〔2021〕14号)关于做大做强黑猪等特色产业的要求,优先扶持黑猪。养殖场设施设备完善,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生猪出栏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需提供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
2.扶持林下养殖。主要扶持在三亚市从事林下养殖猪(含五脚猪)、牛、羊、鸡、鹅的单位或个人,自有或租用林地面积3亩(含)以上******居环境,以各区现场核查意见为准。
四、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购买猪苗。单批购买猪苗数量达200头(含)以上,以现场核实数量为准,按照15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猪苗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如为林下养殖,单个养殖基地生猪存栏量不得超过2500头,年出栏不超过5000头。
(二)生猪出栏。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作为肉猪进入定点屠宰厂,以牧运通系统检疫合格情况为准,补贴标准150元/头。除本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范围内自繁自养情况外,均需提供购买猪苗时的检疫合格证明,存栏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存栏周期是指购买猪苗检疫时间至肉猪出栏检疫时间)。
(三)购买禽苗。单批购买禽苗数量达500羽(含)以上,鸡苗30日龄以上或购买时不足30日龄自主保育至30日龄后放至林下再予以验收,鹅苗不限日龄,以现场核实数量为准,按照鸡苗6元/羽、鹅苗10元/羽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禽苗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禽苗需在本场饲养45日以上再予以验收。
(四)购买羊。购买能繁母羊数量达200只(含)以上,以现场核实验收数量为准,按照900元/只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种公羊数量达5只(含)以上,按照1800元/只标准给予补贴。单批购买羔羊数量达100只(含)以上,按照300元/只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羔羊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购买种羊必须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羔羊、种羊分别需在本场饲养30日、45日以上再予以验收。
(五)购买牛。单批购买犊牛数量达30头(含)以上,按照10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犊牛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犊牛需在本场饲养60日以上再予以验收。
按照“先买后补”“先出后补”原则,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等特殊情况,实际补贴金额不得高于购买价格。申请单位(个人)引进畜禽后应定期向辖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完整的养殖记录,详细记载畜禽引入时间、数量,出栏、淘汰或死亡时间、数量及流向等。不提供生产记录或提供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不予补贴,已经拨付补贴资金的可按程序追回。
五、资金分配及任务
2025年度市级部门财政预算项目资金2000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2024年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2025年扶持畜牧业发展项目,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补贴方案。
六、相关要求
******农村局接收补贴对象填报的《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农村局报备,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实施************************农村局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9月底前,根据各区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资金调整。所有补贴项目原则上应在2025年12月1日前完成验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2024年12月底前已完成验收且符合当年补贴方案要求,但未拨付补贴资金的,各区可从2024年项目结余资金或2025年资金中支出。
(三)资金使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补贴。如养殖场存在非法买卖、套取补贴等行为,各区可结合实际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本年度出售(含调出)种用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同品种种羊补贴,出售(含调出)猪苗、鸡苗、鹅苗、羔羊、犊牛的不得给予对应购买同品种畜禽补贴,如已享受本年度补贴后出现如上情形,应收回补贴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单个养殖场(户)补贴上限不得超过600万元。
******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出具报告。为避免重复补贴,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如其它项目已对本批次畜禽实施过补贴,不再享受本项目补贴;如遇动物疫情,各区采取扑杀措施对养殖场(户)给予补助时,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部分需核减扣除;如有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要求办理环评手续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市环保督查问题,六水共治问题等),在完成整改前不得给予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坚持“先买后补”“先出后补”原则,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估。有明显不符合养殖能力、场内存栏能繁母猪繁殖能力等客观规律的情况,频繁或大量申请补贴,各区可结合实际不予批准,防止恶意套取补贴。
(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完成任务。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牧运通系统管理,配合各区做好生猪出栏验收。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监督养殖场户做好完善的台账记录,包括流向、病死及无害******农村局报送补贴资金审批和支付情况,12月底前报送项目验收完成情况。联系电话:******。
附件:
******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