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1)资信评分标准 企业诚信”中的“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监理企业在海南省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提供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诚信档案加盖公章(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
修改为:
“证明材料: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行业监理企业在海南省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提供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诚信档案加盖公章(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
特此说明,其他内容不变,以最新发出招标文件为准。